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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大考】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 111.02.22

第1條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準則,以利辦理疫情期間之各項考試。

第2條 考生應遵守下列規定方得進入考(分)區:

一、考生須配合量測體溫,量測結果有異常者,須配合複檢。

二、考生須配戴口罩。

三、考生須出示本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指定之證明文件,無相關證明文件或未能出示者,應至指定地點由試務人員確認身分後方得進入考(分)區。

四、屢經勸導或處置仍故意不配合上述事項者,禁止進入考(分)區;強行進入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除試務、監試及其他經核可之陪考人員外,非具考生身分者不得進入考(分)區, 強行進入者,報請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第3條 體溫量測經複檢後仍達額溫 37.5 度或耳溫 38 度以上者,一律移至防疫試場應試,故意不配合者,該節以「缺考」論處。

第4條 自進入試場起,考生應全程配戴口罩,屢經勸導仍故意不配戴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並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拒絕安置或強行離開安置場所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前項之安置時間,英聽須至考試結束;學測及分科測驗須至各節考試開始60分鐘後。

     考生於監試人員核對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查驗身分時,應暫時脫下或拉下口罩至可辨 識面貌,經查驗身分後戴回。屢經勸導仍故意不配合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第5條 考生如有身心因素或特殊狀況致無法配戴口罩,應於考前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 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教學醫院或地區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且醫囑須清 楚敘明未能配戴口罩原因及配戴後可能造成之影響,並向本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申 請,經審查核可者將移至備用試場應試,不適用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4 條第 1 項之規定。

第6條 除不可歸責於考生的事由外,考生不得以配合本準則之規定為由,要求延長受影響 之考試時間、於截止入場時間後進入試場,或給予救濟或補償等措施。

第7條 本準則未盡事宜,得依其情節提報本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考試委員會決議處理。

 

 因應疫情,本會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最新指引及教育部指示要點,於各次考試前兩週公布該次考試最新防疫相關措施,未列於本準則部分,以該次所公布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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