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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112及113年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稱校園性別事件)調查人員獎勵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1條規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8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4736號函、臺中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育人員獎勵要點第3點附表(三)第4項第3款規定及本局110年7月29日中市教人字第1100056778號函辦理。
二、 為鼓勵本府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及行政人員積極協助本市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處理,提升案件參與熱忱及處理成效,特辦理校園性別事件調查人員獎勵事宜。
三、 請各校就112及113年度所屬教師或行政人員擔任調查小組成員,參與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工作者得依下列獎勵標準及額度從優辦理敘獎:
(一) 有下列所訂情形之一者,各嘉獎乙次:
1、 參與校內外調查達二案者。
2、 跨校協助調查達二校以上者。
3、 完成調查報告書(或申復決定書)之撰寫達一案者。
(二) 有下列所訂情形之一者,各嘉獎二次:
1、 參與校內外調查達三案以上者。
2、 跨校協助調查達三校以上者。
3、 完成調查報告書(或申復決定書)之撰寫達二案以上者。

若有校內教職員同仁符合敘獎規定,請與生輔組長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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