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15學年度第1學期原住民學生獎學金
| 說明: |
| 一、 | 依據「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學生獎學金發放作業要點」辦理。 |
| 二、 | 有關旨揭要點發放作業摘略如下(餘請詳閱附件): |
| (一) | 申請資格:凡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之在學日間部學生,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
| (二) | 補助對象及發放標準: |
| 1、 | 清寒學生獎學金: |
| (1) | 成績標準:學業成績或健體藝文綜合領域平均在六十分以上上,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於第一學期無成績證明文件者,不得提出申請。 |
| (2) | 家境清寒標準: |
| 甲、 | 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或中低收入戶者。 |
| 乙、 | 父母其中一方因失業,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
| 丙、 | 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
| 丁、 | 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
| 戊、 | 父母其中一方因病,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
| 己、 | 家庭突逢變故者。 |
| 2、 | 優秀學生獎學金: |
| (1) | 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學生平均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
| (2) | 國中組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得提出申請。 |
| 3、 | 啟明、啟聰學校學生成績平均60分以上,不受不及格科目限制,得提出申請。 |
| 三、 | 申請期間及方式: |
| (一) | 受理申請期間:自115年9月1日至同年9月18日止。 |
| (二) | 符合資格者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免備文)送本會複審(含紙本申請資料及電子檔),逾期不予受理。 |
| (三) | 國中或高中(職)畢業學生,如升高中(職)或大專院校之案件,請原畢業學校提供成績單證明,由現今就讀學校協助提出申請。 |
| 四、 | 相關表件可至該會官網(https://www.ipd.taichung.gov.tw/)/便民服務/各項福利措施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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