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性別平等教育法救濟教示資訊:為保障校園性別事件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之救濟權益,請周知所屬(含人事單位)落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辦理,請參閱。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8月24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3608號函暨本局113年11月8日中市教學字第1130097729號函(諒達)辦理。
二、 再次重申有關教師案件之申復,請學校人事單位依據教師法第14條之1規定,於作成教師解聘、停聘之決議,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時,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申請人、被害人部分得由學校性平會秘書單位另行通知),並對當事人教示於收到通知次日起30日內得提起申復。
三、 倘上開申復時點通知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申復,則於主管機關最終核准議處結果,經學校依據性平法第36條第3項規定通知最終處理結果時,仍應依性平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教示申復。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8月24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3608號函暨本局113年11月8日中市教學字第1130097729號函(諒達)辦理。
二、 再次重申有關教師案件之申復,請學校人事單位依據教師法第14條之1規定,於作成教師解聘、停聘之決議,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時,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申請人、被害人部分得由學校性平會秘書單位另行通知),並對當事人教示於收到通知次日起30日內得提起申復。
三、 倘上開申復時點通知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申復,則於主管機關最終核准議處結果,經學校依據性平法第36條第3項規定通知最終處理結果時,仍應依性平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教示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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