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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條文修正發布案

發佈者 : 人事主任
一、旨揭規定修正內容,主要係放寬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範圍,並明定未列入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1項對照表之人員,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認定方式,以及放寬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相關注意事項補充說明摘述如下:
(一)有關現職人員申請提敘之時點及得否追溯生效部分: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符合修正生效後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包含年資種類;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等)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上揭規定修正生效日(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二)採計機關學校聘僱人員以外之契約進用人員(以下簡稱約用人員)年資提敘俸級相關事項:
1、提敘俸級上限:最多採計提敘至現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
2、年資採計基準:約用人員年資應配合其進用方式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為採計基準。畸零月數不予併計。
3、職等相當之對照認定方式:依報酬支給是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分別辦理。
二、其餘事項請詳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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