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規定】國高中部定期評量請假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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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部定期評量(段考)期間請假應注意事項
- 考試期間除重病、喪假(直系親屬)及重大事件外不得請假,須送教務處會簽並送校長核定後始生效,否則視同無故缺考。(學生請假規則)
2.未經請假或無故缺考者,該次定期評量(段考),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3.公假(檢附公文)或喪假(檢附訃文),且應事先完成請假手續(學務處)及缺考補考申請書填報(教務處試務組),否則缺考科目成績以零分計。
4.病假補考者須檢附醫生證明並於銷假三天內完成請假手續(學務處)及缺考補考申請書填報(教務處試務組),否則缺考科目成績以零分計。
5.為維護評量公平,因請假需補考者,均須於銷假到校時,直接至教務處考試,否則視同放棄,缺考科目成績以零分計。
6.因直系尊親屬喪亡或法定傳染病之事、病假或特殊假,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其成績按照實得分數計算。
7.請病假而准予補行考試者,補考成績超過六十分者以六十分計算,未達六十分者以實得分數計算。(2019.6.28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8.請事假而准予補行考試者,補考成績以實得分數乘以0.7計算,並四捨五入取至整數;補考成績超過六十分者以六十分計算。
國中部定期評量(段考)期間請假應注意事項
學生定期評量時,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其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公、喪、病請假或不可抗拒事件缺考,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請假缺考,成績列六十分以下,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超過部分八折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