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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規定】國高中部定期評量請假注意事項

相關資料節錄自學生手冊:

高中部定期評量(段考)期間請假應注意事項

  1. 考試期間除重病喪假(直系屬)及重大事件外不得請假須送教務處會簽並送校長核定後始生效,否則視同無故缺考。(學生請假規則)

2.未經請假或無故缺考者,該次定期評量(段考),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3.公假(檢附公文)喪假(檢附訃文),且事先完成請假手續(學務處)及缺考補考申請書填報(教務處試務組),否則缺考科目成績以零分計。

4.病假補考者須檢附醫生證明並於銷假三天內完成請假手續(學務處)及缺考補考申請書填報(教務處試務組),否則缺考科目成績以零分計。

5.為維評量公平,因請假需補考者,均須於銷假直接至教務處,否則視同放棄,缺考科目成績以零分計。

6.因直系尊親屬喪亡或法定傳染病之事、病假或特殊,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其成績按照實得分數計算。

7.病假而准予補行考試者,補考成績超過六十分六十分計算,未達六十分以實得分數計算。(2019.6.28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8.事假而准予補行考試者,補考成績以實得乘以0.7計算,並四捨五入取至整數補考成績超過六十分者以六十分計算。

 

國中部定期評量(段考)期間請假應注意事項

學生定期評量時,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其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公、喪、病請假或不可抗拒事件缺考,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請假缺考,成績列六十分以下,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
六十分,超過部分八折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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