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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規定】大里高中學生考場規則

臺中市立大里高級中學學生考場規則    

110.2月校務會議修訂

一、為統一規定考場作業流程、加強宣導考生注意事項,制訂本規則,俾使考生學習重視考場規則,維護考試過程順暢公平

二、適用範圍:定期評量(段考)、補考、模擬考。

三、座位安排,按座號對號入座,以利試卷發放及人數掌握清點,非經監考老師同意不得自行更動,違者記警告乙次。

四、書本、書包應以班級為單位統一整齊放置於教室後方、置物間或走廊,抽屜內、座位下應清空不得放置任何物品(除考試必備文具用品外),桌墊及桌面不得有任何文字、符號、紙張,違者扣該科十分。

五、黑板上需由班級智育股長公告應到人數、實到人數、缺考人員、考試名稱及考試時間,由監考老師確實清點掌握應考學生人數。

六、準時進入試場作答,除有特殊原因外,不得遲到,十五分鐘內未入場,該科不予計分,不得提早交卷,不可無故自行離開考場,不服糾正強行離開考場者,記小過一次。

七、鐘聲響畢或電視廣播播出後,監考老師宣布考試結束後,考生應立即停筆收卷,並依序將答案卡(卷)收齊繳回,若有繼續作答者,監考老師可視違規情節,登記該科扣五分(如為寫作測驗,扣一級分),若有不聽制止者,可另加記小過以下處罰。

八、考生應試時不得將行動通訊裝置(例:行動電話、耳機、智慧型手環、智慧型手錶或智慧型眼鏡等穿戴裝置)、平板電腦、書籍、紙張或具有計算、記憶、攝(錄)影、影音、翻譯等功能之物品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經監考老師發現,初犯者該科扣十分,再犯者該科零分計算。

九、考試進行間不得在試場內飲食(含嚼食口香糖、飲水),亦不得互相交談或發出異聲,或利用提早寫完的時間,從事與考試無關之事(如看課外書、做美勞作品等),經監考老師勸阻無效者,視違規情節可記小過以下之處罰。

十、考生因病、因故(如如廁)需暫時離座者,須經監考老師同意。如考試尚未結束,仍可以繼續考試,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十一、答案卡不得攜出考場或藉故延遲繳交,違者該科分數五折計算,卷答案卡(卷)污損、字跡潦草導致閱卷老師或機器無法判讀,責任由考生自負,不得提出異議,答案卡(卷)劃記有誤者(如未劃卡、劃錯、未(誤)填班級、座號、姓名者,由任課教師直接扣分五分,故意破壞試卷或答案卷記小過乙次。

十二、監考老師收齊試卷並清點無誤前,同學不得提早離場。試卷數量清點後,需於試卷袋上註記考場實況,並立即繳回教務處以利試卷處理。

十三、考試期間如有重大事由請假者,必須依照請假規定完成請假手續,准假後將假單送教務處登記安排補考事宜,補考方式及補考分數之計算,高中部學生依本校高中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辦理,國中部學生依臺中市國民中學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未經核准給假,擅自缺考之學生,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四、違反上述考場規則者,監考老師得將違規者登記座號、姓名、違規情形於試卷袋上之考場紀錄表,由教務處按上述罰則逕行懲處,各堂考試得連續累積登記處罰。

十五、下課時間不得吵鬧喧嘩,以免影響不同考試時段之班級,經勸告不聽者,記警告二次。

十六、考試時有下列情事並經查證屬實者,視為作弊得記大過乙次之處分,試卷並以零分計算。

  • 應考時間內有窺視他人試卷或故意讓他人窺視者。
  • 在試場內外講出答案,以利他人作答者。
  • 與他人交換試卷或答案卷者。
  • 請他人替代參加考試者。
  • 傳遞、夾帶書本小抄者。
  • 利用手機等電子儀器傳遞試題題目或答案者。
  • 若有違反上述規則三至規則十一條之情事,且經監考老師判定有作弊之意圖,並經查證屬實者。

十七、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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