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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學年度第2學期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勤學優秀學生獎學金

說明:
1.申請條件:以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1) 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2) 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3) 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2.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各組成績之標準如下:
    (1) 國民中學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
    (2) 高級中等學校組(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3) 大專院校組(含研究所):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五年制專科學校之四、五年級以大專院校計。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3.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1) 國民中學四百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 高級中等學校八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3) 大專院校(含研究所)五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補校及進修部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前項各款人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前二項名額及金額得視教育局年度預算編列增減之。但各組發給經費賸餘時,得於組間勻支經費,且優先增加國中組發給名額為原則。
4.依本要點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
    (1) 申請書(請洽註冊組)。
    (2)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3) 學校統一造冊之低收入戶名冊、中低收入戶名冊(各校應自「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查詢系統」查證後,統一造冊證明之) 或導師證明。
    (4) 前一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分數成績單影本。
5.校內申請期限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自9月15日起至10月6日止,第二學期自2月20日起至3月7日止;逾期恕不接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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