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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臺中市立大里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臺中市立大里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依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府授法規字第1060102989號令

中華民國106年9月23日家長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一條  臺中市立大里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本校與學生家長間聯繫,共謀校務及教育之發展,特依據「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以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 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屬。

第四條  家長會應冠以學校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學校並得提供家長會適當場所辦理會務。

第五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由各班班級代表組成。

       班級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由各班家長選(推)一人至三人擔任為原則;其選(推)方式,得採會議或通訊為之。

       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其家長應至少一人為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推)為班級代表為限。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六星期內召開,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經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

       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或會員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家長會會務之決策。

       二、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三、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四、審議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五、審議會務報告及決算報表。

       六、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解任及罷免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七、選派代表參與法定應參與之會議。

       八、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九條 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四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推)組成之,均為無給職。但班級數在四十八班以上者,每增加二班,得增置委員二人。

       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前項委員總額內,應至少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屆委員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委員會得設若干工作小組,並置顧問若干人。

第十條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上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後二星期內召開。

       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前二項會議,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

第十一條  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二、研擬會務計畫及會務報告。

        三、編製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

        四、協助校務發展及提供學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五、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六、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七、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解任與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八、選(推)家長會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

        九、審議家長會會務人員及顧問之聘任。

        十、其他有關委員會會務事項。

第十二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至十五人。但委員會每增置委員二人,得增置常務委員一人。

         前項常務委員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就委員中選(推)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就第一項常務委員中選(推)出一人為家長會會長,副會長若干人。

         委員會應選(推)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委員互選(推)之。

         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罷免時,應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提案,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

         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之選(推)任、解任及罷免,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之;其相關規定,應定於家長會組織章程。

第十三條  會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同一家庭之家長被選為次任會長者,視同連任。

         會長綜理家長會會務,對外代表家長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如副會長有二人以上者,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出缺時,所餘任期由委員會就副會長中選舉一人繼任之。會長及全體副會長同時出缺時,應補選之。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於委員會未開會期間,代行委員會之任務。

第十五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座談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選(推)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家長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十六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家長會組織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委員會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前二項會議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假決議應針對同一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通知全體會員代表或委員,並公布於學校(家長會)網頁。

         議決前項假決議之會議,應有會員代表或委員總數六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假決議視同有 效決議。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其配偶,或書面委託其他    會員代表或委員為限,代行其職權,每一出席會員代表或委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前項委託書應載明會議名稱、時間、委託人、受委託人。委託書經委託人及受委託人簽名過或蓋章,始具效力,並計入出席人數。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及學校行政主管列席。

第二十條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提名家長或學校人員若干人擔任會務人員,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均為無給職,並得經委員會同意後給予津貼。  

         前項會務人員如由學校人員擔任者,應經學校許可,始得擔任。

         家長會得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收入,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其屬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其收費規定由教育局訂定之;低收入戶有證明者,免予繳納。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應以自由捐贈方式為之。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應交家長會管理,於開學後二個月內撥入家長會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經費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支出。

           二、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支出。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交流活動。

           四、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支出。

           五、師生獎助。

           六、其他經委員會同意之必要支出。

第二十三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家長會之預、決算報表及明細表,應由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

           每學年結束,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家長會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教育局必要時得派員查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二十四條 家長會成員、決議違反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 行政情事時,經學校報教育局認定屬實後,視情節輕重予以輔導、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或改組。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於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後三十日內,將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之會議紀錄與 會長、 副會長、委員會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報教育局備查,會長異動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修訂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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