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臺中市立大里高級中學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臺中市立大里高級中學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經本校100年3月17日甄審委員會通過,並奉校長100年3月17日核定

103年7月28日第一次修訂

選項區分(配比分數)

評比項目

評分標準

說明






















 







































 




















 

國中(初中、初職)以下畢業

本項目之評分,以最高學歷計算,最高以7分為限。

  1. 學歷之認定,以教育部或國防部(軍事學校)學制為準。專科以上學校之學歷凡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者,不分國內外,計分相同。

  2. 初任公職後取得之更高學歷,均得採計評分。

高中(職)畢業

專科學校畢業

大學(獨立學院)畢業

具碩士學位

5.5

具博士學位

初等考試或5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7分為限。

一、84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經甲等特考及格者,評分標準以6分計。

二、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或91年1月29日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施行前,以考績取得簡任任用資格者,評分標準以4.5分計;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評分標準以2.5分計;雇員升委任升等考試及格,評分標準以0.5分計。

三、各類考試等級比照如次:

  1. 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丁等特考及格,相當於5等特考及格。

  2. 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丙等特考及格,相當於4等特考及格。

  3. 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乙等特考及格,相當於3等特考及格。

  4. 未分級之高考及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高等考試2級考試及格,相當於高等考試3級考試及格。

  5. 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高等考試1級考試及格,相當於高等考試2級考試及格。

  6.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考試及格,且取得轉任相當職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比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等級計分。

  7. 檢覈及銓定資格考試及格,比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各等級調降1分。

  8. 國軍上校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評分標準均以4分計。

四、原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各職等考試及格,比照計分標準如下:

  1. 第1、2職等:1分。

  2. 第3職等:2分。

  3. 第5職等:3分。

  4. 第6職等:3.5分。

  5. 第7、8職等:4分。

  6. 第9職等:5分。

  7. 第10職等:5分。

五、具有與擬陞任職務等級相當、工作性質相同之職業證照者,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後,照上列評分標準再加1分。

  1. 辦理下列出缺職務之陞任評分時,本項考試不予評分:

  1. 派用機關之各項職務。

  2. 一般行政機關內設置之派用職務。

  3. 各機關(構)、學校採行證照用人制度或以學歷用人之職務。

普考或4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高等考試3級考試或3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3.5

高等考試2級考試或2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高等考試1級考試或1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非主管職務年資每滿1年










 

1.2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10分為限。









 
  1. 服務年資之計分:

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期間為限。所稱「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指「本職」,不包含代理之職務;「同職務列等」包括本機關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又所稱「現職」,不包括權理期間在內,惟銓敘審定之職等已達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最低職等之權理年資,不在此限。

  1. 主管職務,指擔任主管職務或兼任本職相當之主管職務,並依待遇支給規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

  2. 副主管職務,指擔任副主管職務或兼任本職相當之副主管職務,並依待遇支給規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

  3. 尾數未滿半年者,非主管職務核給0.6分、副主管職務核給0.8分、主管職務核給1分;在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算;同一年內擔任非主管、副主管及主管職務者,以其當年擔任非主管、副主管及主管職務時間較長者計分。

  4. 曾任基層服務之「同職務列等」職務年資,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後另酌予加分。但加分後之分數,仍不得超過本項最高10分之限制。

  5.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陞任評分,對於同一陞遷序列列有不同列等職務(最高職務列等相同,而最低職務列等不同),其陞任評分採同一標準顯不持平時,得由各機關甄審委員會依下列原則另訂差別之計分標準予以處理:(一)不同列等之職務,以其相同職等且銓敘合格實授之部分始予採計;(二)針對職務列等高低,訂定不同任職年資之陞任條件(係指陞任計分標準)。





 

副主管職務年資每滿1年










 

1.6

主管職務年資每滿1年



 

甲等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10分為限。

  1. 年終考績(成),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之最近5年為限。

  2. 考列丙等者,不予計分。

  3. 另予考績(成)者,照上列標準減半計分。

  4. 前一年度之考績(成)在機關長官覆核後,如未經銓敘部審定,准先依機關長官覆核之考績結果,據以核計給分。

乙等

1.6





 

嘉獎(申誡)1次

0.2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6分為限。

  1. 平時獎懲,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最近5年內(以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已核定發布者為限。

  2. 最近5年內曾受懲戒處分者,除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期間不得陞任外,「申誡」比照記過減分,「記過」比照記大過減分,「減俸」減總分2分,「降級」減總分2.2分,「休職」減總分2.4分。

  3. 按上列標準獎加懲減,其結果如產生負分時,應倒扣總分。

記功(記過)1次

0.6

記大功(記大過)1次

1.8






 














 





 







 













 

由校長視人才需求及業務需要核予適當分數。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7分為限。

就受考人之經歷、從事工作內容與擬任職務性質相關之職務及研究發展、創新思考等方面考評。

與現職同職務列等或同陞遷序列之職務歷練。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4分為限。

一、以最近5年內與現職同職務列等或同陞遷序列之職務,擔任1職務服務情形良好者視為尚可(2分)、擔任2至3職務服務情形良好者為良好(3分),4職務以上服務情形良好者為優異(4分)。

二、服務情形良好者係考績考列乙等以上且未受懲戒、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訓練及進修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12分為限。

一、訓練或進修須由服務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者(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與擬陞任職務性質相關,且在現職或「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之最近5年內領有證明文件或登載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認證之終身學習時數者。登錄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時數不得與學分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重複計算。

二、專科或大學進修每1學分給與0‧07分,碩士或相當碩士程度進修每1學分給與0‧08分,其取得學位過程之進修學分,不得與學歷重複計分。

三、每1小時給與0‧02分。時數以7小時折算為1天,以5天折算為1週,證明文件若同時登載受訓天數及時數,應以時數採計。

四、本項最高以12分為限

語言能力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5分為限。

通過全民英檢各等級測驗,領有合格證書者,初級者3分,中級者4分,中高級以上者5分。通過其他英語能力測驗者,按其相當全民英檢之等級計分。

領導能力(或溝通協調與勝任職務能力)

由校長視人才需求及業務需要核予適當分數。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12分為限。

出缺職務為主管職務時,以「領導能力」項目評定,如為非主管職務時,該項則以「溝通協調與勝任職務能力」評定。「領導能力」或「溝通協調與勝任職務能力」項目,均由校長依出缺職務之特性、層級及業務需要,就擬陞任人員所具資格條件評定分數。

 

由機關首長就出缺職務需要、受考人服務情形、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等檢討作綜合考評。

10至20分

機關首長作綜合考評後,應併同「共同選項」、「個別選項」提甄審委員會就各受考人之積分高低,排定名次,送由人事單位列冊陳請機關首長圈定升補。

視出缺職務實際需要,由甄審委員會決定之。

百分比計分

  1. 如有舉行面試或業務測驗,本項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其餘「共同選項」、「個別選項」、「綜合考評」三大項合計分數占總分百分之八十(即乘以80%)。

  2. 如無面試或業務測驗,本項即不予計分。

 

附則:

  1. 本表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第9條規定訂定。

  2. 本表以本校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為適用對象。

  3. 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人員於復職後,其陞遷評分採計評分,由當事人自行就下列兩種方式擇優採計:

  1. 甲式:考績、獎懲評分均溯前採計。

    1. 是類人員考績、獎懲之評分得溯前採計,惟仍應以採計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之考績、獎懲為限,且最多合計5年。

    2. 至年資採計評分部分,則依現行規定辦理,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期間為限(包含留職停薪前與復職後之年資)。

  2. 乙式: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折半採計評分。

  1. 對於自他機關調進本校服務具參加陞任資格人員,需任職滿3年後,始採計其曾任他機關服務之年資、考績、獎懲、訓練進修事實列入資績評分。

  2. 本表係依據行政院99年9月1日院授人力字第0990064272號函修正並自100年3月1日生效之「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訂定。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