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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學金

說明:
一、 依據「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學生獎學 金發放作業要點」辦理。
二、 前揭要點發放作業摘略如下:
(一) 申請資格:凡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之在學日間部學生 ,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二) 補助對象及發放標準:
1、 清寒學生獎學金:前一學期之各科成績符合第1款標準且家境清寒符合第2款各小目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 成績標準:學業成績或健體藝文綜合領域平均在60 分上,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於第1學期無成績證明文件者,不得提出申請(若能提供畢業學期之成績單且申請表校方有核章者不在此限)。
(2) 家境清寒標準:
甲、 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或中低收入戶者。
乙、 父母其中一方因失業,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丙、 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丁、 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戊、 父母其中一方因病,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己、 家庭突逢變故者。
(3) 前項第(甲)小目應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 明,其餘各小目應檢附就讀學校班級導師填具家庭狀 況訪視表並簽名證明。
2、 優秀學生獎學金:需前一學期之成績達到下列標準:學 業成績: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學生平均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國中組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得提出申請。
3、 啟明、啟聰學校學生成績平均60分以上,不受不及格科目限制,得提出申請。
三、 實施措施:
(一) 申請方式:
1、 校內申請日期:自113年9月1日起至9月27日止受理申請(前一學期成績為準)。
2、 符合資格者向註冊組提出申請,並由學校初審後 (免備文)送該會複審,逾期不予受理。
3、 國中或高中(職)畢業學生,如升高中(職)或大專院校之 案件,請向原畢業學校申請成績單證明,提交註冊組協助提出申請。
(二) 繳驗證件:
1、 申請書1份。
2、 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1份。
3、 申請人提供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受款人須學生本人 )。
4、 切結書。
5、 領據。
6、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7、 學生成績證明單正本或影本(由就讀學校證明影本與正 本相符)1份。
8、 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就讀學校班級導師填 具家庭狀況訪視表。
9、 原住民學生獎學金申請學生清冊(由校方填具)。
四、 作業法規及相關表件,可至該會官網( http://www.ipd.taichung.gov.tw)-便民服務-各項福利措施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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