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學年度 第1學期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勤學優秀學生獎學金
限制條件
一、申請對象:
設籍臺中市6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二、獎學金發放標準:
每學期發給一次,各組成績之標準如下:
(一)國民中學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85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組(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之1-3年級):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80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三)大專院校組(含研究所):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80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5年制專科學校之4、5年級以大專院校計。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三、獎學金每學期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國民中學450名,每名新臺幣1,500元。
(二)高級中等學校80名,每名新臺幣2,000元。
(三)大專院校(含研究所)55名,每名新臺幣3,000元。
申請說明
一、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三)學校統一造冊之低收入戶名冊、中低收入戶名冊(各校應自「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查詢系統」查證後,統一造冊證明之) 或導師證明。
(四)前一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分數成績單影本。
二、申請期限及方式:
(一)校內申請期限:115年9月15日(星期二)起至115年10月2日(星期五)止
(二)校內申辦單位:請備齊文件繳至教務處註冊組,逾期恕不接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