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15年度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補助」申請資訊
| 一、 |
依據該會辦理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補助要點辦理。 |
| 1、 |
設籍並實際居住台中市連續滿1年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不含大專院校夜間部、在職專班、進修推廣部、學分班、研究所及空中大學(專科)學生) ,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 |
| 2、 |
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生活津貼補助者。 |
| 3、 |
非低收入戶家庭,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1.5倍。所稱「家庭總收入」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及收入總額,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
| 4、 |
低收入戶之原住民學生,已領有由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生活津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
| (二) |
第2次申請受理期間:115年9月1日至9月30日。 |
| 2、 |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1份。 |
| 3、 |
最近3個月內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 |
| 4、 |
申請人郵局或金融存簿封面影本(請勿檢附申請人家長帳戶)1份。 |
| 5、 |
具中低收入戶身份者,需檢附區公所開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1份。 |
| 6、 |
非低收入戶家庭需檢附全戶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各1份。 |